社團法人的董事召集社員總會,故意漏未通知某些社員,致會中出席的多數社員通過改選董事議案。試問,該決議之效力為何?
A決議無效
B需經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向法院聲請,以宣告其行為為無效
C決議不存在
D未出席社員得於決議後3個月內,請求法院撤銷其決議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依民法第 56 條第 1 項,總會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出席社員當場表示異議、或未出席社員,得於決議後 3 個月內請求法院撤銷。漏未通知即屬召集程序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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