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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經濟商務人員考試三等考試-國際經濟商務人員類科國際經貿法律組基礎法學(民法、刑法及行政法)1129單選題

社團法人的董事召集社員總會,故意漏未通知某些社員,致會中出席的多數社員通過改選董事議案。試問,該決議之效力為何?

A決議無效
B需經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向法院聲請,以宣告其行為為無效
C決議不存在
D未出席社員得於決議後3個月內,請求法院撤銷其決議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召集程序瑕疵(漏未通知部分社員)屬可得撤銷事由,未出席社員可於 3 個月內訴請法院撤銷。

為什麼答案是 D

依民法第 56 條第 1 項,總會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出席社員當場表示異議、或未出席社員,得於決議後 3 個月內請求法院撤銷。漏未通知即屬召集程序瑕疵。

考點:決議無效要件考點:法人解散程序混淆考點:決議不存在(非民法概念)考點:決議得撤銷(程序瑕疵)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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