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經濟商務人員考試三等考試-國際經濟商務人員類科國際經貿法律組基礎法學(民法、刑法及行政法)112 年第 9 題單選題
社團法人的董事召集社員總會,故意漏未通知某些社員,致會中出席的多數社員通過改選董事議案。試問,該決議之效力為何?
A決議無效
B需經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向法院聲請,以宣告其行為為無效
C決議不存在
D未出席社員得於決議後3個月內,請求法院撤銷其決議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召集程序瑕疵(漏未通知部分社員)屬可得撤銷事由,未出席社員可於 3 個月內訴請法院撤銷。
為什麼答案是 D
依民法第 56 條第 1 項,總會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出席社員當場表示異議、或未出席社員,得於決議後 3 個月內請求法院撤銷。漏未通知即屬召集程序瑕疵。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召集程序瑕疵(漏未通知部分社員)屬可得撤銷事由,未出席社員可於 3 個月內訴請法院撤銷。
口訣:決議內容違法→無效;召集程序違法→得撤銷(3 個月內)。本題屬「程序瑕疵」故選撤銷。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決議無效是針對「決議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民法第 56 條第 2 項),本題是「召集程序」有瑕疵,不構成無效事由。考生常把無效和得撤銷混在一起。
B✕
「由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聲請宣告」是法人目的或行為違反公序良俗時,法院宣告解散或撤銷許可的程序(民法第 34、36 條),與社員總會決議瑕疵無關。
C✕
民法對社團總會決議並無「決議不存在」的明文類型(此為公司法學說概念)。民法體系下召集程序瑕疵的法律效果是「得撤銷」而非不存在。
D✓ 正確
依民法第 56 條第 1 項,總會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出席社員當場表示異議、或未出席社員,得於決議後 3 個月內請求法院撤銷。漏未通知即屬召集程序瑕疵。
最常見陷阱就是「程序瑕疵 vs 內容違法」的效果混淆。記住:程序有問題→得撤銷(有 3 個月除斥期間);內容違法→自始無效。本題「漏未通知」明顯是召集程序有瑕疵,而非決議內容違法,所以不是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