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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聯招 企管企業概論、法學緒論10033單選題

甲出售 A 屋予乙並完成交付後,現正由乙占有使用中,甲又出售 A 屋且移轉其所有權於善意之丙。試問乙對丙可主張何種權利?

A乙得主張不當得利
B乙得行使撤銷權
C乙得行使代位權
D乙無法主張任何權利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甲一屋二賣,乙先取得交付但未登記;丙善意取得所有權後,乙對丙無法主張任何物權或債權救濟,只能向甲請求損害賠償。

為什麼答案是 D

不動產物權變動以登記為生效要件(民法759條)。乙雖先受交付占有,但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故未取得物權;丙已善意登記取得所有權,為合法所有人。乙對丙既無物權請求基礎,亦無債權請求依據,只能依債務不履行向甲求償,對丙確實無法主張任何權利。

考點:不當得利要件考點:撤銷權要件考點:債權人代位權考點:登記生效主義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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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