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出售 A 屋予乙並完成交付後,現正由乙占有使用中,甲又出售 A 屋且移轉其所有權於善意之丙。試問乙對丙可主張何種權利?
A乙得主張不當得利
B乙得行使撤銷權
C乙得行使代位權
D乙無法主張任何權利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不動產物權變動以登記為生效要件(民法759條)。乙雖先受交付占有,但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故未取得物權;丙已善意登記取得所有權,為合法所有人。乙對丙既無物權請求基礎,亦無債權請求依據,只能依債務不履行向甲求償,對丙確實無法主張任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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