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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聯招 企管企業概論、法學緒論100 年第 36 題單選題考點:遺失物回復期間與對象考點:遺失物回復對象

甲遺失名錶一支,乙拾得後將其送給不知情之丙,試問甲至遲在多久期間內得向何人請求回復其物?

A1 年內向乙請求
B2 年內向乙請求
C1 年內向丙請求
D2 年內向丙請求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甲遺失名錶,依民法第949條(遺失物回復請求權),自喪失占有時起2年內,得向現占有人丙請求回復其物。

逐選項解析

A1 年內向乙請求遺失物回復期間與對象✕ 易錯陷阱
期間1年錯誤——遺失物回復期間自喪失占有時起為2年(民法第949條),非1年;對象「乙」亦錯誤,乙已將名錶送給丙而不再占有,甲應向現占有人丙請求。對象與期間雙錯。
B2 年內向乙請求遺失物回復對象✕ 錯誤
期間2年正確,但對象「乙」錯誤。乙已將名錶讓與丙、不再占有該物,回復請求權應向現占有人丙行使,向乙請求無從取回原物。
C1 年內向丙請求✕ 易錯陷阱
D2 年內向丙請求✓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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