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聯招 企管企業概論、法學緒論100 年第 32 題單選題
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出租人不即為反對之表示者,其法律效果為何?
A租賃契約依照原租賃契約之期限重新起算
B承租人無繼續使用租賃物之權利
C租賃契約視為定期限之租賃
D租賃契約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租約期滿後承租人繼續使用、出租人未反對→視為不定期限租賃(民法第451條)
逐選項解析
A租賃契約依照原租賃契約之期限重新起算✕ 易錯陷阱
民法第451條明定效果為不定期限租賃,而非依原租賃契約期限重新起算,兩者根本不同,此為常見誤解。
B承租人無繼續使用租賃物之權利✕ 錯誤
出租人既未即時反對,法律擬制雙方默示續租,承租人仍有繼續使用之權利,並非無權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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