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小姐(報稅時將父母列為受扶養親屬、未婚且無子女)出售一筆105年購入之房地產,位於臺北市,希望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之自住房屋、土地之規定,以減免其應納之綜合所得稅。請問下列何種情形為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所規定之適用要件之一?
A黃小姐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正確答案
B黃小姐之父在該處設籍
C該筆土地不得超過三公畝
D黃小姐及其父母於交易前6年內均未曾適用該項減免規定
答案與詳解
正確。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5規定,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須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才符合自住房地免稅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