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小姐持有五筆位於臺北市精華區之房地產,均未出租或供營業用。每一筆房地產之土地面積均為0.5公畝,分別由本人、黃小姐之母、丈夫、丈夫之母及已成年女兒設籍。請問在申請適用自用住宅地價稅優惠稅率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申請前6年須無出租或供營業用
B本次黃小姐可使用優惠稅率之土地面積共計2.5公畝
C若申請之自用住宅用地面積超過規定之面積限制時,應由稽徵機關依法定順序適用,不得由納稅義務人擇定
D法定適用順序為自己、母親、已成年女兒、丈夫之母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若納稅義務人未擇定,則依法定順序:本人→配偶→受扶養直系親屬。本題黃小姐本人、母親、已成年女兒屬直系血親,丈夫之母為姻親不符自用住宅要件,故順序為自己、母親、已成年女兒、丈夫之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