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升官等公務薦任-財稅行政稅務法規106 年第 19 題單選題
甲公司為總機構在境內之營利事業,當年度出售一筆105年3月購入之房地產,若出售日為107年8月,取得成本為200萬元,出售價格為250萬元,買賣仲介費10萬元,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為100萬元。請問下列處理方式何者正確?
A應在交易次日起30日內申報納稅
B報稅時可從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60萬元
C報稅時可從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之金額為零正確答案
D該筆交易應適用之稅率為35%
C正確答案
房地合一稅2.0案件,房地交易利益需與土地漲價總數額比較,交易利益若全數為漲價數額,課稅所得額為零。
為什麼答案是 C
交易利益40萬,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100萬後不得為負,故課稅所得額為零,屬正確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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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房地合一稅2.0案件,房地交易利益需與土地漲價總數額比較,交易利益若全數為漲價數額,課稅所得額為零。
先算交易利益(售價-成本-費用)=40萬,再減土地漲價總數額100萬,因超過交易利益,故課稅所得額為0,非直接減60萬。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房地合一課稅為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次日起30日內申報,非「交易日」起算,命題易混淆時點。
B✕ 陷阱
60萬並非可減除金額,實際交易利益為250-200-10=40萬,再減土地漲價總數額後為零,此選項數字誤導。
C✓ 正確
交易利益40萬,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100萬後不得為負,故課稅所得額為零,屬正確處理方式。
D✕ 陷阱
營利事業房地合一稅係按應納稅所得額併入或分開計算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非個人稅率35%,此為誤植個人稅率級距。
房地合一稅課稅所得額計算
| 項目 | 金額(萬元) |
|---|
| 出售價格 | 250 |
| 取得成本 | 200 |
| 仲介費 | 10 |
| 交易利益(售價-成本-費用) | 40 |
| 土地漲價總數額 | 100 |
| 可減除金額(取較小值) | 40,但不得為負,實際課稅所得為0 |
考生常誤以為可直接減除60萬(250-200+10算錯,或誤用漲價數額)或直接套用個人稅率35%,忽略營利事業與房地合一稅所得計算須先比較交易利益與土地漲價總數額,才能得出正確課稅所得額為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