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升官等公務薦任-財稅行政稅務法規114 年第 17 題單選題
李君於112年3月18日簽約出售土地售價1,200萬元,移轉現值為670萬元,按一般稅率核課並繳納土地增值稅45萬元,112年5月12日完成移轉登記。114年3月18日簽約購置自用住宅土地,114年5月20日申報土地增值稅,移轉現值690萬元,核定土地增值稅53萬元,可申請退回土地增值稅多少元?
A45萬元
B原出售土地非按自用稅率核課,無法申請退稅
C未在2年內重購土地,無法申請退稅正確答案
D65萬元
C正確答案
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須「2年內」重購,本題簽約與登記皆逾期,無法退稅。
為什麼答案是 C
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須於出售土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重購。原出售 112/5/12 登記,重購須於 114/5/12 前完成移轉登記,本題 114/5/20 才申報,已逾期不得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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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須「2年內」重購,本題簽約與登記皆逾期,無法退稅。
先看時間:出售日 112/5/12 完成移轉→重購須在 114/5/12 前完成,本題 114/5/20 已超過2年。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45萬元是原繳土增稅全額,看似可全退,但前提是符合重購退稅要件。本題超過2年期限,根本不適用退稅,故錯誤。
B✕ 陷阱
土地稅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規定,須「自用住宅用地出售後」重購仍作自用住宅用地,始得申請退稅;原出售土地如非自用住宅用地,即不符合該款要件,故本選項見解錯誤。
C✓ 正確
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須於出售土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重購。原出售 112/5/12 登記,重購須於 114/5/12 前完成移轉登記,本題 114/5/20 才申報,已逾期不得退稅。
D✕ 陷阱
65萬元可能是「差額計算」的誘答,但因已逾2年根本無法申請退稅,且退稅金額亦不會是65萬元(以原繳45萬為限)。
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要件(土地稅法§35)
| 要件 | 內容 | 本題判斷 | 是否符合 |
|---|
| 時間 | 出售後2年內重購或先購後售2年內出售 | 112/5/12→114/5/20(逾期) | ❌ |
| 用途 | 原出售土地須為自用住宅用地,且重購土地仍作自用住宅用地 | 重購為自用住宅;原出售按一般稅率核課 | ❌ |
| 面積 | 都市3公畝/非都市7公畝內 | 未提及 | — |
| 金額 | 新購地價超過原售地價扣除已納土增稅餘額 | 690>670-45=625 | ✅ |
考生看到移轉現值差額、原繳稅額便急著算退稅金額(選A或D),忽略最基本的「2年期限」要件。本題出售完成移轉登記日為 112/5/12,重購申報日 114/5/20 已逾2年8天,根本不具退稅資格。時間要件永遠要先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