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君於112年3月18日簽約出售土地售價1,200萬元,移轉現值為670萬元,按一般稅率核課並繳納土地增值稅45萬元,112年5月12日完成移轉登記。114年3月18日簽約購置自用住宅土地,114年5月20日申報土地增值稅,移轉現值690萬元,核定土地增值稅53萬元,可申請退回土地增值稅多少元?
A45萬元
B原出售土地非按自用稅率核課,無法申請退稅
C未在2年內重購土地,無法申請退稅正確答案
D65萬元
答案與詳解
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須於出售土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重購。原出售 112/5/12 登記,重購須於 114/5/12 前完成移轉登記,本題 114/5/20 才申報,已逾期不得退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