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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考試-錄事類科法學大意11027單選題

關於民事訴訟上和解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當事人就未聲明之事項或第三人參加給付訴訟上和解成立者,得為執行名義正確答案
B依民法規定成立之和解,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C訴訟上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仍不得請求繼續審判
D法院僅得於言詞辯論期日試行和解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訴訟上和解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且當事人就未聲明事項或第三人參加和解成立者,亦得作為強制執行的執行名義。

為什麼答案是 A

正確。依民事訴訟法第380條之1規定,當事人就未聲明之事項或第三人參加和解成立者,得為執行名義。此規定旨在擴大訴訟上和解解決紛爭的功能,一次性解決相關爭議。

考點:和解之執行力考點:訴訟上/外和解考點:和解瑕疵救濟考點:試行和解時期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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