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考試-錄事類科法學大意110 年第 26 題單選題
下列關於民事訴訟中當事人能力之敘述,何者正確?
A地方機關無當事人能力
B胎兒關於其可享受之利益,有當事人能力正確答案
C自然人獨資經營之商號,有當事人能力
D非法人之團體,雖未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仍有當事人能力
B正確答案
民訴當事人能力:自然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胎兒就其可享受之利益亦有當事人能力。
為什麼答案是 B
民訴§40第2項:胎兒關於其可享受之利益,有當事人能力。呼應民法§7胎兒權利保護(視為既已出生),例如繼承、損害賠償請求。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民訴當事人能力:自然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胎兒就其可享受之利益亦有當事人能力。
背民訴§40四款+胎兒例外,獨資商號非權利主體(老闆才是當事人)。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民訴§40第4項規定中央或地方機關有當事人能力,地方機關(如縣市政府)可以自己的名義起訴應訴。
B✓ 正確
民訴§40第2項:胎兒關於其可享受之利益,有當事人能力。呼應民法§7胎兒權利保護(視為既已出生),例如繼承、損害賠償請求。
C✕ 陷阱
自然人獨資商號只是個人經營的名稱,權利義務仍歸該自然人,商號本身非權利主體,無當事人能力,應以老闆本人為當事人。
D✕ 陷阱
民訴§40第3項:非法人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有當事人能力。未設代表人或管理人則無,此選項刪掉關鍵要件是經典陷阱。
民訴第40條當事人能力一覽
| 主體 | 要件 | 有無當事人能力 | 依據 |
|---|
| 自然人 | 出生至死亡 | 有 | §40 I |
| 胎兒 | 就可享受之利益 | 有 | §40 II |
| 法人 | 依法成立 | 有 | §40 I |
| 非法人團體 | 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 | 有 | §40 III |
| 中央/地方機關 | 無特別要件 | 有 | §40 IV |
| 獨資商號 | — | 無(歸老闆) | 實務見解 |
民訴當事人能力的核心在於「訴訟主體資格」,法條列舉五種:自然人、法人、機關、非法人團體、胎兒。最大陷阱是非法人團體必須「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才有當事人能力,考選部常故意省略這個要件,讓考生誤以為所有非法人團體都能當原告或被告。另外要注意獨資商號不是法人也不是非法人團體,本身沒有當事人能力,只能以自然人名義起訴。地方機關則明文有當事人能力,別被「機關不是人」的直覺誤導。胎兒的當事人能力僅限於「可享受之利益」範圍,例如遺產分配或損害賠償,超出此範圍仍無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