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等-地政土地行政大意104 年第 36 題單選題
依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得駁回之事由?
A調處事件不屬受理機關管轄
B申請書格式不合或所提出證明文件不符或欠缺正確答案
C登記名義人死亡,其繼承人有無不明致無法通知
D曾申請調處並作成調處結果
B正確答案
申請書格式或文件欠缺應先通知補正,補正後仍不符才駁回,非直接駁回事由。
為什麼答案是 B
申請書格式不合或文件欠缺,依行政程序通則應先命補正,補正後仍不符才可駁回,故「非」屬得直接駁回之事由,為本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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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申請書格式或文件欠缺應先通知補正,補正後仍不符才駁回,非直接駁回事由。
看到「格式不合」先想「補正」,不是直接駁回,這是行政程序的通則。
逐選項分析
A✕
調處事件不屬受理機關管轄,無權處理,屬法定駁回事由。管轄權是受理案件的前提。
B✓ 正確
申請書格式不合或文件欠缺,依行政程序通則應先命補正,補正後仍不符才可駁回,故「非」屬得直接駁回之事由,為本題答案。
C✕
登記名義人死亡且繼承人有無不明,無從通知當事人到場調處,客觀上無法進行程序,屬駁回事由。
D✕ 陷阱
同一事件已調處過並作成結果,基於一事不再理原則,不得重複調處,屬駁回事由。
不動產糾紛調處駁回 vs 補正事由
| 情形 | 處理方式 | 理由 |
|---|
| 不屬管轄 | 駁回 | 無權處理 |
| 格式/文件欠缺 | 先命補正 | 保障當事人程序權 |
| 繼承人不明無法通知 | 駁回 | 程序無法進行 |
| 曾經調處作成結果 | 駁回 | 一事不再理 |
考生易誤以為「文件欠缺」就該駁回,但行政程序上「可補正的瑕疵」必須先通知補正,這是程序保障原則。直接駁回反而違法。記住:能救的先救,救不回來才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