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建築師營建法規與實務104 年第 52 題單選題
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有關出席比例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應有區分所有權人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各 1/2 以上
B應有區分所有權人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各 3/4 以上
C應有區分所有權人 1/2 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 2/3 以上
D應有區分所有權人 2/3 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 2/3 以上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公寓大廈區權人會議決議出席門檻:2/3 人數 + 2/3 權比,雙 2/3 是口訣。
為什麼答案是 D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1 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應有區分所有權人 2/3 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 2/3 以上出席,為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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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公寓大廈區權人會議決議出席門檻:2/3 人數 + 2/3 權比,雙 2/3 是口訣。
記「出席雙 2/3、決議雙 3/4」—出席用 2/3,決議再提高到 3/4。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各 1/2 門檻太低,不符法定出席比例。常與一般民法社團總會或公司股東會門檻混淆。
B✕ 陷阱
各 3/4 是「決議」通過的門檻,不是「出席」門檻。考題最愛把出席與決議兩個比例互換陷阱。
C✕
人數 1/2、權比 2/3 的組合法條未規定,純屬干擾選項,無對應法律依據。
D✓ 正確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1 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應有區分所有權人 2/3 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 2/3 以上出席,為正確答案。
公寓大廈區權人會議—出席與決議門檻
| 階段 | 人數比例 | 權利比例 | 法條 |
|---|
| 出席門檻 | 2/3 以上 | 2/3 以上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31 |
| 決議門檻(出席者) | 3/4 以上 | 3/4 以上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31 |
| 流會後再召集出席 | 1/5 以上 | 1/5 以上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32 |
| 再召集決議 | 出席過半 | 出席過半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32 |
最常見陷阱是把「出席比例」與「決議比例」互換。出席是雙 2/3、決議是雙 3/4。另一陷阱是混入 1/2、3/4 等其他法條常見比例來誤導,考生務必記牢「出席 2/3、決議 3/4」雙重門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