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建築師營建法規與實務104 年第 53 題單選題
住戶若積欠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應分擔之費用,經強制執行後再度積欠金額達其區分所有權總價百分之一以上時,可由管理委員會促請該住戶最長必須於幾個月內改善?
A正確答案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規定,再度積欠總價1%以上者,管委會可促請於3個月內改善。
為什麼答案是 A
正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第1項第1款,住戶積欠應分擔費用經強制執行後再度積欠金額達其區分所有權總價1%以上時,管委會得促請該住戶於3個月內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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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規定,再度積欠總價1%以上者,管委會可促請於3個月內改善。
記口訣:「再欠1%、限3月、不改可訴請出讓」。3個月是管委會催告改善的法定期限。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正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第1項第1款,住戶積欠應分擔費用經強制執行後再度積欠金額達其區分所有權總價1%以上時,管委會得促請該住戶於3個月內改善。
B✕
錯誤。法定期限為3個月而非4個月,此為干擾選項。
C✕ 陷阱
錯誤。5個月易與其他法規期限混淆,但本條明定為3個月。
D✕ 陷阱
錯誤。6個月是常見陷阱,許多法規用半年為期,但本條明文規定3個月。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 強制遷離/出讓三要件
| 款項 | 情形 | 關鍵門檻 | 改善期限 |
|---|
| 第1款 | 積欠費用經強制執行後再度積欠 | 達區分所有權總價1% | 3個月 |
| 第2款 | 違反義務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 | 再違反3次以上 | 依規約 |
| 第3款 | 其他違反法令行為重大 | 情節重大 | 由管委會訴請法院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的強制遷離程序,考選部最常考「促請改善期限」跟「訴請法院前置要件」。核心記憶點:住戶「再度」積欠管理費達總價1%以上時,管委會必須先給3個月改善期,期滿仍不繳才能訴請法院。很多考生會跟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期限(15日)、管委會成立報備期限(30日)或重大修繕公告期限搞混。判斷訣竅:只要看到「再度積欠」+「促請改善」,答案就是3個月,這是法定最低緩衝期,目的是給住戶最後補救機會,也確保管委會不會濫用強制遷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