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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特考土地行政大意10944單選題

依土地法第34條之2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為處理有關同法不動產之糾紛,應設置何種委員會?

A不動產爭議委員會
B不動產租佃爭議處理委員會
C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正確答案
D不動產糾紛仲裁委員會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依土地法第34條之2規定,為處理不動產糾紛,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應設置「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

為什麼答案是 C

依土地法第34條之2規定,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為處理本法不動產之糾紛,應設「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

考點:法定名稱考點:租佃爭議考點:調處委員會考點:調處與仲裁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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