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等-地政土地行政大意109 年第 45 題單選題
行政機關就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9條所為耕地准否收回自耕之核定與調處,出租人或承租人如有不服,應循何種程序請求救濟?
A民事訴訟程序(經調解,向地方法院民事庭提起給付訴訟)
B刑事程序(向地方檢察署提起告訴、告發或向地方法院刑事庭提起自訴)
C行政爭訟程序(提起訴願、行政訴訟之程序)正確答案
D民事非訟程序(向地方法院非訟中心聲請不准或准予核定之裁定)
C正確答案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9條准否收回自耕之核定與調處屬行政處分,不服應循訴願、行政訴訟救濟。
為什麼答案是 C
依釋字第128號及釋字第115號意旨,行政機關就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9條所為准否收回自耕之核定與調處,屬行政處分,不服者應循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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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9條准否收回自耕之核定與調處屬行政處分,不服應循訴願、行政訴訟救濟。
關鍵字:行政機關「核定」→ 行政處分 → 訴願+行政訴訟。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耕地租佃「爭議」本身雖為私權性質須經調解調處,但本題問的是對「行政機關核定與調處」本身不服的救濟,屬公法爭議,非民事訴訟。
B✕
本題為耕地准否收回之行政核定爭議,與刑事犯罪無涉,無從提起刑事告訴或自訴。
C✓ 正確
依釋字第128號及釋字第115號意旨,行政機關就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9條所為准否收回自耕之核定與調處,屬行政處分,不服者應循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救濟。
D✕ 陷阱
非訟事件係法院就特定民事事件所為之簡易裁定程序,本題核定機關為行政機關而非法院,不屬非訟事件範圍。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爭議救濟途徑
| 爭議類型 | 性質 | 救濟程序 | 法源 |
|---|
| 租佃私權爭議(租金、續租等) | 私權 | 調解→調處→民事訴訟 | 條例第26條 |
| 出租人收回自耕核定 | 行政處分 | 訴願→行政訴訟 | 條例第19條+釋字128 |
| 租約登記相關爭議 | 行政處分 | 訴願→行政訴訟 | 土地法相關規定 |
耕地三七五減租案件容易被誤認全部屬民事爭議,但第19條「收回自耕之核定」是行政機關本於職權所為之公權力處分,與一般租佃私權爭議不同,必須走訴願、行政訴訟,這是考選部最愛的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