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普通抵押權效力所及之標的物範圍,依民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之從物與從權利
B以建築物為抵押者,其附加於該建築物而不具獨立性之部分,為抵押權效力所及
C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扣押後,自抵押物分離而得由抵押人收取之天然孳息
D以建築物為抵押者,其於抵押權設定後附加且具獨立性之部分,亦為抵押權效力所及,並就其賣得價金有優先受償權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錯誤。依民法第862條第3項但書,以建築物為抵押者,其附加部分為獨立之物,如繫於抵押權設定後附加者,抵押權效力『不及之』。選項D前半段稱『效力所及』已屬根本錯誤。且既然效力不及,該附加部分即非抵押物,抵押權人對其賣得價金自『無』優先受償權(僅得依民法第877條第2項請求合併拍賣,但無優先受償權)。選項D誤認效力所及,並進而誤認有優先受償權,故為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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