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公平交易管理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115 年第 3 題單選題
債務人甲為避免財產遭債權人丙強制執行,與好友乙通謀虛偽設定普通抵押權於乙。關於丙之救濟權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丙得行使代位權,代位甲請求乙塗銷該抵押權登記
B丙得行使撤銷權,聲請法院撤銷甲、乙間之抵押權設定行為正確答案
C丙得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乙塗銷抵押權登記以回復原狀
D甲、乙間設定抵押權之行為,依民法第 87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自始、當然、確定無效
B正確答案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為無效,債權人無須且不能行使撤銷權,僅能主張無效、代位或侵權行為救濟。
為什麼答案是 B
撤銷權適用於『有效』之有害債權行為。本題甲乙通謀虛偽設定抵押權為『無效』行為,丙無須且不能行使撤銷權,敘述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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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為無效,債權人無須且不能行使撤銷權,僅能主張無效、代位或侵權行為救濟。
撤銷權針對『有效』行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是『無效』,無效行為不能撤銷,秒選B。
逐選項分析
A✕
甲乙行為無效,甲得請求乙塗銷登記,丙為保全債權得代位甲行使此權利,敘述正確。
B✓ 正確
撤銷權適用於『有效』之有害債權行為。本題甲乙通謀虛偽設定抵押權為『無效』行為,丙無須且不能行使撤銷權,敘述錯誤。
C✕
乙配合甲通謀脫產,侵害丙之債權,丙得依侵權行為請求塗銷登記以回復原狀,敘述正確。
D✕
依民法第87條第1項,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無效,抵押權設定行為自始、當然、確定無效,敘述正確。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 vs. 詐害債權撤銷權
| 比較專案 |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 | 詐害債權撤銷權 |
|---|
| 法條依據 | 民法第87條 | 民法第244條 |
| 行為效力 | 自始、當然、確定無效 | 行為有效,但得撤銷 |
| 當事人意思 | 雙方均知且有意使不生效力 | 雙方有意使其生效,但有害債權 |
| 債權人救濟 | 主張無效、代位塗銷、侵權 | 聲請法院撤銷 |
考生易混淆「無效」與「得撤銷」。撤銷權的前提是法律行為「有效」但有害債權;若行為本身是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則屬「無效」,既然無效就不存在撤銷的問題,切勿誤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