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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公平交易管理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11519單選題

甲購買 A 地,惟因稅務及家族因素,與乙成立借名登記契約,將 A 地登記於乙名下,甲仍實際占有、管理及使用 A 地。嗣甲為使 A 地得通行鄰近 B 地,欲以 A 地為需役不動產,與 B 地所有人丙約定設定不動產役權,並將甲登記為不動產役權人。關於不動產役權之設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不動產役權之設定除由需役不動產所有權人為之外,其他基於用益物權或租賃關係而須使用需役不動產之人亦得設定
B甲雖為 A 地之借名登記真正所有人,但非 A 地登記名義所有人,故甲不得直接登記為 B 地之不動產役權人
C甲雖非 A 地登記名義所有人,卻為 A 地之真正所有人並實際占有、管理及使用 A 地,故甲得直接登記為 B 地之不動產役權人正確答案
D若甲登記為不動產役權人,將發生需役不動產與役權歸屬不一致,有違不動產役權之從屬性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不動產役權具有從屬性,原則上須由需役不動產所有權人設定並歸屬;借名登記真正所有人未登記為所有權人,不能直接登記為役權人。

為什麼答案是 C

此敘述錯誤。甲即使實際占有、管理及使用A地,借名登記關係仍未使甲成為A地之登記名義所有權人;不動產役權具有從屬性,甲不得僅依實際使用及借名登記關係,直接登記為B地之不動產役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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