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公平交易管理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115 年第 19 題單選題
甲購買 A 地,惟因稅務及家族因素,與乙成立借名登記契約,將 A 地登記於乙名下,甲仍實際占有、管理及使用 A 地。嗣甲為使 A 地得通行鄰近 B 地,欲以 A 地為需役不動產,與 B 地所有人丙約定設定不動產役權,並將甲登記為不動產役權人。關於不動產役權之設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不動產役權之設定除由需役不動產所有權人為之外,其他基於用益物權或租賃關係而須使用需役不動產之人亦得設定
B甲雖為 A 地之借名登記真正所有人,但非 A 地登記名義所有人,故甲不得直接登記為 B 地之不動產役權人
C甲雖非 A 地登記名義所有人,卻為 A 地之真正所有人並實際占有、管理及使用 A 地,故甲得直接登記為 B 地之不動產役權人正確答案
D若甲登記為不動產役權人,將發生需役不動產與役權歸屬不一致,有違不動產役權之從屬性
C正確答案
不動產役權具有從屬性,原則上須由需役不動產所有權人設定並歸屬;借名登記真正所有人未登記為所有權人,不能直接登記為役權人。
為什麼答案是 C
此敘述錯誤。甲即使實際占有、管理及使用A地,借名登記關係仍未使甲成為A地之登記名義所有權人;不動產役權具有從屬性,甲不得僅依實際使用及借名登記關係,直接登記為B地之不動產役權人。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不動產役權具有從屬性,原則上須由需役不動產所有權人設定並歸屬;借名登記真正所有人未登記為所有權人,不能直接登記為役權人。
看到「借名登記真正所有人」先抓登記名義:物權登記以登記名義人為準,甲雖實際使用A地,仍非可直接設定及登記役權之人。
逐選項分析
A✕
此敘述為命題時之正確觀念。不動產役權之設定,除需役不動產所有權人外,基於用益物權或租賃關係而須使用需役不動產之人,在法定及登記要件具備時,亦可能成為設定主體。
B✕
甲雖為A地借名登記契約下所稱之真正所有人,但A地登記名義人是乙。甲未具備登記名義所有權人身分,不能直接登記為B地之不動產役權人。
C✓ 正確
此敘述錯誤。甲即使實際占有、管理及使用A地,借名登記關係仍未使甲成為A地之登記名義所有權人;不動產役權具有從屬性,甲不得僅依實際使用及借名登記關係,直接登記為B地之不動產役權人。
D✕
此敘述為命題時之正確敘述。不動產役權原則上從屬於需役不動產,役權人與需役不動產權利歸屬不一致時,將違反不動產役權的從屬性。
借名登記與不動產役權判斷
| 判斷事項 | 本題結論 | 理由 |
|---|
| A地登記名義人 | 乙 | A地登記在乙名下,乙為登記上所有權人 |
| 甲的法律地位 | 借名登記真正權利人、實際使用人 | 實際占有管理不等於取得登記名義 |
| 役權設定及登記 | 甲不得直接登記為役權人 | 不動產役權具有從屬性,須與需役不動產權利相一致 |
| 錯誤選項 | C | 將實際所有及使用直接等同於得登記為役權人 |
本題將「借名登記真正所有人」與「登記名義所有人」並列,容易使考生把實際占有、管理及使用誤認為足以直接取得物權登記資格。應先區分甲乙間的內部契約關係與登記簿上的外部物權公示效果,再判斷不動產役權的從屬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