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公平交易管理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115 年第 17 題單選題
甲將市值新臺幣(下同)10 萬元的楠木放在庭院。鄰居乙明知該木材為甲所有,卻未經同意擅自將其雕刻成藝術品,隨即以 70 萬元售予明知其事之丙並交付。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乙因加工取得該藝術品所有權
B丙因明知其情事,不得主張取得該藝術品之所有權正確答案
C甲得主張乙構成不法管理,請求乙給付該藝術品之變賣所得 70 萬元
D甲得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乙賠償價值 10 萬元之損害
B正確答案
乙將甲之木材加工成藝術品,因加工價值(70萬元)顯著超過材料價值(10萬元),依民法第814條但書規定,乙取得該藝術品所有權。乙既為所有人,其將藝術品出售並交付予丙,屬有權處分,丙直接依讓與合意及交付取得所有權,無須亦不適用善意取得規定,故丙是否知情不影響其取得所有權。選項B稱丙不得主張取得所有權,係錯誤敘述。
為什麼答案是 B
錯誤。由於乙已依加工規定取得藝術品之所有權,乙將藝術品出售給丙並交付,屬於「有權處分」。在有權處分之情況下,受讓人丙係基於有效之物權行為(讓與合意加交付)取得所有權,並非基於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僅適用於無權處分)。因此,丙是否明知乙加工之來源,並不影響其取得所有權之效力。選項B誤用善意取得之要件,故為錯誤敘述。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乙將甲之木材加工成藝術品,因加工價值(70萬元)顯著超過材料價值(10萬元),依民法第814條但書規定,乙取得該藝術品所有權。乙既為所有人,其將藝術品出售並交付予丙,屬有權處分,丙直接依讓與合意及交付取得所有權,無須亦不適用善意取得規定,故丙是否知情不影響其取得所有權。選項B稱丙不得主張取得所有權,係錯誤敘述。
1. 判斷加工歸屬:加工價值70萬 >> 材料價值10萬 → 乙取得所有權(民法第814條但書)。2. 判斷移轉效力:乙為所有人 → 有權處分 → 丙有效取得所有權(民法第761條)。3. 檢視選項B:丙知情不影響有權處分之效力,故B錯誤。4. 檢視其他選項:A正確;C涉及不法管理利益返還(民法第177條第2項準用第177條第1項或學說見解);D涉及不當得利或損害賠償(民法第816條、第179條),均為甲可行使之權利。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依民法第814條規定,加工他人之動產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於材料所有人。但因加工所增之價值顯逾材料之價值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於加工人。本題中,藝術品價值70萬元顯著高於楠木價值10萬元,故由加工人乙取得所有權。
B✓ 正確
錯誤。由於乙已依加工規定取得藝術品之所有權,乙將藝術品出售給丙並交付,屬於「有權處分」。在有權處分之情況下,受讓人丙係基於有效之物權行為(讓與合意加交付)取得所有權,並非基於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僅適用於無權處分)。因此,丙是否明知乙加工之來源,並不影響其取得所有權之效力。選項B誤用善意取得之要件,故為錯誤敘述。
C✕
正確。乙明知木材為甲所有,仍擅自加工並出售,主觀上具有為他人管理事務之意思,且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構成「不法管理」(準無因管理)。依民法第177條第2項準用第177條第1項規定,本人(甲)得選擇主張享有管理所得之利益。因此,甲得請求乙給付出售藝術品所得之70萬元。
D✕
正確。乙雖取得藝術品所有權,但甲喪失了原材料之所有權而受有損害。依民法第816條規定,因添附(含加工)喪失權利而受損害者,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償金。此外,若甲不行使不法管理之利益返還請求權,亦得依不當得利(民法第179條)或侵權行為規定,請求乙償還材料價值10萬元或賠償損害。
本題法律關係分析表
| 法律事實 | 適用法條/原則 | 法律效果 |
|---|
| 乙加工甲之木材(價值10萬→70萬) | 民法第814條但書 | 加工價值顯逾材料價值,乙取得藝術品所有權 |
| 乙將藝術品賣給丙並交付 | 民法第761條(有權處分) | 丙有效取得藝術品所有權,無關善意取得 |
| 甲對乙之請求權基礎 | 民法第177條第2項(不法管理) | 甲可請求返還管理所得利益(70萬元) |
| 甲對乙之補償請求 | 民法第816條、第179條 | 甲可請求償還材料價值(10萬元) |
考生易誤以為乙自始無權處分,進而套用善意取得規定,認為丙因「惡意」(知情)而不能取得所有權。關鍵在於「加工」制度會改變所有權歸屬,乙先取得所有權後再處分,即屬有權處分,此時善意取得制度無適用餘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