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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公平交易管理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11517單選題

甲將市值新臺幣(下同)10 萬元的楠木放在庭院。鄰居乙明知該木材為甲所有,卻未經同意擅自將其雕刻成藝術品,隨即以 70 萬元售予明知其事之丙並交付。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乙因加工取得該藝術品所有權
B丙因明知其情事,不得主張取得該藝術品之所有權正確答案
C甲得主張乙構成不法管理,請求乙給付該藝術品之變賣所得 70 萬元
D甲得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乙賠償價值 10 萬元之損害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乙將甲之木材加工成藝術品,因加工價值(70萬元)顯著超過材料價值(10萬元),依民法第814條但書規定,乙取得該藝術品所有權。乙既為所有人,其將藝術品出售並交付予丙,屬有權處分,丙直接依讓與合意及交付取得所有權,無須亦不適用善意取得規定,故丙是否知情不影響其取得所有權。選項B稱丙不得主張取得所有權,係錯誤敘述。

為什麼答案是 B

錯誤。由於乙已依加工規定取得藝術品之所有權,乙將藝術品出售給丙並交付,屬於「有權處分」。在有權處分之情況下,受讓人丙係基於有效之物權行為(讓與合意加交付)取得所有權,並非基於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僅適用於無權處分)。因此,丙是否明知乙加工之來源,並不影響其取得所有權之效力。選項B誤用善意取得之要件,故為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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