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業郵政人員員級晉高員-業務類民法114 年第 19 題單選題
媽媽A看到餐桌上有一盒糕餅,以為是家人買的,很自然地吃光它。後來才知道那盒糕餅是女兒H的家教老師B隨手借放在該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A可能成立侵權行為
BA可能成立無因管理正確答案
CA可能成立不當得利
DA可以事後和B訂立契約,解決本事件
B正確答案
誤以為自家物而消費他人物,無「為他人管理意思」,不成立無因管理;反向題選B。
為什麼答案是 B
無因管理須有『為他人管理事務之意思』(民法第172條)。A 誤以為是自家糕餅而吃,主觀上是為自己,欠缺為他人意思,不成立無因管理。此為題目要選的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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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誤以為自家物而消費他人物,無「為他人管理意思」,不成立無因管理;反向題選B。
無因管理核心要件=『為他人管理之意思』。A誤認自家物,主觀上為自己,直接排除。
逐選項分析
A✕
A 過失侵害 B 對糕餅之所有權,致 B 受損害,可能成立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侵權行為,敘述正確。
B✓ 正確
無因管理須有『為他人管理事務之意思』(民法第172條)。A 誤以為是自家糕餅而吃,主觀上是為自己,欠缺為他人意思,不成立無因管理。此為題目要選的錯誤敘述。
C✕
A 無法律上原因取得糕餅利益(食用受益),致 B 受損害,可能成立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敘述正確。
D✕
依契約自由原則,A、B 事後可就賠償或補價另訂契約解決紛爭,敘述正確。
一物多解:誤食他人物可能成立的法律關係
| 制度 | 主觀要件 | 本題是否成立 | 效果 |
|---|
| 侵權行為 | 故意或過失 | ○ 過失不察 | 損害賠償 |
| 無因管理 | 為他人管理意思 | ✗ 誤為自家物 | — |
| 不當得利 | 不以主觀為要件 | ○ 無法律上原因 | 返還利益 |
| 事後契約 | 雙方合意 | ○ 可自由約定 | 依約履行 |
考生常誤以為『處理到他人財產就是無因管理』,但無因管理的靈魂在『為他人之意思』。誤認自家物而處理,欠缺此主觀要件,只能走侵權行為或不當得利,不能走無因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