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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業郵政人員員級晉高員-業務類民法114 年第 12 題單選題考點:一般工作物瑕疵考點:建築物瑕疵

承攬人關於工作物之瑕疵修補請求權時效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A非建築物或土地上之工作物,如其瑕疵自工作交付後經過1年始發見者,定作人不得主張正確答案
B建築物之重大修繕者,瑕疵修補請求權時效,為15年
C承攬人故意不告知其建築物之瑕疵者,瑕疵修補請求權時效,延為20年
D瑕疵修補請求權時效,不得以特約延長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承攬瑕疵發見期間原則為交付後1年,建築物為5年;若承攬人故意不告知瑕疵,則分別延長為5年與10年,且期間可特約加長但不可減短。

逐選項解析

A非建築物或土地上之工作物,如其瑕疵自工作交付後經過1年始發見者,定作人不得主張一般工作物瑕疵✓ 正確
依民法第498條規定,一般工作物之瑕疵,如自工作交付後經過1年始發見者,定作人不得主張瑕疵擔保權利。本選項敘述完全正確。
B建築物之重大修繕者,瑕疵修補請求權時效,為15年建築物瑕疵✕ 錯誤
依民法第499條規定,建築物或其重大修繕之瑕疵發見期間為「5年」,而非選項所述的15年。
C承攬人故意不告知其建築物之瑕疵者,瑕疵修補請求權時效,延為20年✕ 錯誤
D瑕疵修補請求權時效,不得以特約延長✕ 易錯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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