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業郵政人員員級晉高員-業務類民法114 年第 1 題單選題
下列何種情況當事人不屬於有權收取天然孳息之人?
A土地所有權人對未採收而自然掉落之果實
B農場主人對其所有之母獸所生之小獸
C果園主人對修剪園中芒果樹落下的枝條
D果園承租人對租賃期滿仍未收取之果實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天然孳息歸屬於「分離時有收取權利之人」,租期屆滿後承租人已無收取權。
為什麼答案是 D
民法第 70 條規定,有收取天然孳息權利之人,其權利存續期間內取得與原物分離之孳息。租賃期滿後承租人收取權已消滅,此時未採收的果實分離時應歸土地所有權人,承租人非有權收取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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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天然孳息歸屬於「分離時有收取權利之人」,租期屆滿後承租人已無收取權。
看收取時點!分離當下誰有權利,孳息就歸誰。租約到期=承租人權利消滅。
逐選項分析
A✕
土地所有權人為果實的原物所有人,果實自然掉落與否不影響收取權,分離時仍歸所有權人取得,屬有權收取之人。
B✕
母獸所生小獸屬典型天然孳息(動物產物),農場主人為母獸所有權人,小獸與母體分離時即由其原始取得,為有權收取人。
C✕ 陷阱
修剪落下的芒果樹枝條雖非果實,但屬樹木之天然產物(廣義天然孳息或原物之成分),果園主人為所有權人,當然有權收取。
D✓ 正確
民法第 70 條規定,有收取天然孳息權利之人,其權利存續期間內取得與原物分離之孳息。租賃期滿後承租人收取權已消滅,此時未採收的果實分離時應歸土地所有權人,承租人非有權收取之人。
天然孳息收取權人判斷(民法第 70 條)
| 情境 | 誰有收取權 | 關鍵時點 | 依據 |
|---|
| 所有權人 | 所有權人本人 | 分離時 | 原物所有權 |
| 承租人(租期內) | 承租人 | 租期內分離 | 租賃契約 |
| 承租人(租期滿) | 回歸所有權人 | 租期屆滿後分離 | 權利已消滅 |
| 用益物權人 | 地上權/農育權人 | 權利存續中 | 用益物權 |
考生容易誤以為「果實是在租期內長出來的,承租人當然可以收」。但民法第 70 條採分離主義:關鍵在「分離時」誰有收取權。租期屆滿承租人權利消滅後才分離的果實,即使原本種植照顧是承租人,也不再屬於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