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業郵政人員員級晉高員-業務類民法114 年第 25 題單選題
甲心血來潮,用電腦寫下遺囑,印表出來簽名交給朋友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遺囑中甲寫到,曾和A女有婚外情,生B子,要B子認祖歸宗,該認領的意思表示無效正確答案
B甲的小孩丙偷看到該遺囑,氣炸,於是出手變造了遺囑內容,丙不因此喪失繼承權
C該遺囑不符合法定要式,無效
D即使是符合要式的遺囑,其中要子女兄友弟恭的內容,也沒有遺囑的效力
A正確答案
電腦打字遺囑因違反「親筆書寫」要件而無效,但遺囑內「認領」的意思表示可依民法第112條「無效行為之轉換」發生認領效力,故認領有效。
為什麼答案是 A
本選項敘述錯誤,為本題正解。遺囑雖因電腦打字不符法定要式而無效,但「認領」為單獨行為,不以遺囑為限。依民法第112條「無效行為之轉換」規定,該認領的意思表示仍可轉換為一般認領行為而發生效力,故認領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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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電腦打字遺囑因違反「親筆書寫」要件而無效,但遺囑內「認領」的意思表示可依民法第112條「無效行為之轉換」發生認領效力,故認領有效。
看到「電腦打字遺囑」秒判無效。但記住兩大延伸:1. 裡面的「認領」可轉換為有效;2. 變造「無效遺囑」不會喪失繼承權!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本選項敘述錯誤,為本題正解。遺囑雖因電腦打字不符法定要式而無效,但「認領」為單獨行為,不以遺囑為限。依民法第112條「無效行為之轉換」規定,該認領的意思表示仍可轉換為一般認領行為而發生效力,故認領有效。
B✕ 陷阱
本選項敘述正確。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4款規定變造遺囑者喪失繼承權,實務見解認為其前提必須是變造「有效」的遺囑。本題遺囑已因電腦打字而自始無效,變造一張無效的遺囑不構成喪失繼承權的事由。
C✕
本選項敘述正確。民法第1190條規定,自書遺囑應「自書遺囑全文」。實務與通說皆認為必須「親筆書寫」,使用電腦打字列印僅簽名,違反法定要式,依民法第73條規定無效。
D✕
本選項敘述正確。遺囑能發生民法上效力的內容,以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如遺贈、指定應繼分、分割遺產等)。關於「兄友弟恭」等道德勸勉或家訓,僅具道德意義,不生遺囑的法律效力。
電腦打字遺囑的連鎖法律效應
| 法律行為/事件 | 效力狀態 | 核心法理/法條 |
|---|
| 電腦打字遺囑本身 | 無效 | 違反民法第1190條「自書全文」要式規定 |
| 遺囑內的認領表示 | 有效 | 適用民法第112條「無效行為之轉換」 |
| 變造該份打字遺囑 | 不喪失繼承權 | 變造「無效遺囑」不該當民法第1145條要件 |
| 遺囑內的道德勸說 | 無法律效力 | 遺囑內容法定主義,道德家訓無拘束力 |
考生容易直覺認為「遺囑無效 = 裡面寫的所有東西都無效」。這是最大的陷阱!必須結合民法總則第112條「無效行為之轉換」,將無效的遺囑轉換為有效的單獨認領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