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業郵政人員員級晉高員-業務類民法114 年第 6 題單選題
甲遺失名貴戒指,遂刊登廣告聲明對尋獲者贈與其所收藏之A古董花瓶。一個月後乙通知甲尋獲,然該花瓶已在乙尋獲戒指前因甲打掃不慎打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依通說,認為乙通知甲為要約,甲贈與花瓶為承諾
B該懸賞廣告契約屬自始客觀不能,應為無效正確答案
C由於花瓶已在乙尋獲戒指前滅失,乙不得請求甲負損害賠償責任
D倘乙不知有廣告,則該懸賞廣告契約不生效力
B正確答案
懸賞廣告為契約,於完成行為時成立。因特定報酬物在完成行為前已滅失,屬自始客觀不能,契約無效,但仍可主張締約上過失賠償。
為什麼答案是 B
正確。懸賞廣告契約於乙完成行為(尋獲戒指)時成立。因特定標的物(A古董花瓶)在契約成立前已滅失,任何人皆無法交付,屬「自始客觀不能」,依民法第246條規定,該契約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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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懸賞廣告為契約,於完成行為時成立。因特定報酬物在完成行為前已滅失,屬自始客觀不能,契約無效,但仍可主張締約上過失賠償。
懸賞廣告是契約,完成行為(尋獲戒指)時才成立。花瓶在尋獲前打破,等於「簽約前標的物已滅失」,屬自始客觀不能,依民法第246條契約無效。
逐選項分析
A✕
錯誤。依現行民法通說與規定,懸賞廣告性質為「契約」。廣告人刊登廣告為「要約」,行為人完成一定行為(尋獲戒指)為「承諾」,契約於完成行為時成立。並非以通知為要約。
B✓ 正確
正確。懸賞廣告契約於乙完成行為(尋獲戒指)時成立。因特定標的物(A古董花瓶)在契約成立前已滅失,任何人皆無法交付,屬「自始客觀不能」,依民法第246條規定,該契約無效。
C✕ 陷阱
錯誤。雖然契約因自始客觀不能而無效,但依民法第247條(締約上過失),甲因過失打破花瓶,對契約無效有可歸責事由。若乙非因過失信賴契約有效而受損害,仍得向甲請求信賴利益之損害賠償。
D✕
錯誤。依民法第164條第4項規定:「前三項規定,於不知有廣告而完成廣告所定行為之人,準用之。」因此,即使乙不知有懸賞廣告而尋獲戒指,契約仍生拘束力,乙依然可以請求報酬。
懸賞廣告與給付不能核心概念
| 概念 | 說明 | 本題對應 | 法律效果 |
|---|
| 懸賞廣告性質 | 契約(廣告為要約,完成行為為承諾) | 甲刊登廣告為要約,乙尋獲戒指為承諾 | 完成行為時契約成立 |
| 不知廣告之效力 | 準用懸賞廣告規定(優待不知情者) | 乙若不知廣告仍尋獲戒指 | 仍得請求報酬 |
| 自始客觀不能 | 契約成立前,標的物已客觀滅失 | 尋獲戒指(契約成立)前,特定花瓶已打破 | 契約無效(民法第246條) |
| 締約上過失 | 契約無效但可歸責於一方時的賠償責任 | 甲不慎打破花瓶,致契約無效 | 甲須賠償乙信賴利益損害(民法第247條) |
考生極易將「廣告刊登時」誤認為契約成立時點。懸賞廣告是「完成行為時」才成立契約。花瓶在尋獲前打破,代表在「契約成立前」就滅失,因此是「自始不能」而非「嗣後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