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業郵政人員員級晉高員-業務類民法114 年第 7 題單選題
甲受僱於乙派遣公司,乙公司派遣甲赴丙要派公司擔任公務車司機,依丙公司調度出車服勞務。甲於出勤時超速撞傷行人A。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與丙公司間是否成立僱傭關係,依其是否有僱傭契約為斷
B乙公司無庸分擔甲行為所引起的風險
C丙公司亦為甲之僱用人正確答案
D倘A對甲久不求償致請求權消滅時效已完成,乙公司不可援用甲之時效抗辯對抗A
C正確答案
勞動派遣下,要派公司對派遣勞工有實質指揮監督權,亦屬民法第188條之僱用人,與派遣公司共負連帶賠償責任。
為什麼答案是 C
通說與實務見解:派遣勞工執行職務時,要派公司對其有實質指揮監督權,屬民法第188條之僱用人。丙公司指揮甲出車,甲因執行職務致A受傷,丙自為僱用人,應連帶負責。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勞動派遣下,要派公司對派遣勞工有實質指揮監督權,亦屬民法第188條之僱用人,與派遣公司共負連帶賠償責任。
看到「派遣」+「侵權」反射:要派+派遣公司都是僱用人,連帶負責!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民法第188條的「僱用人」採實質認定,不以有無書面僱傭契約為斷,只要事實上有選任監督關係即可成立。甲受丙之指揮調度出車,即使無契約,丙仍為僱用人。
B✕
乙為甲名義上的雇主並收取派遣報酬,享有派遣利益,依報償責任理論自應分擔風險,仍為民法第188條的僱用人,須與甲連帶賠償。
C✓ 正確
通說與實務見解:派遣勞工執行職務時,要派公司對其有實質指揮監督權,屬民法第188條之僱用人。丙公司指揮甲出車,甲因執行職務致A受傷,丙自為僱用人,應連帶負責。
D✕ 陷阱
民法第188條之僱用人責任為法定連帶責任,依連帶債務法理及通說,僱用人得援用受僱人的時效抗辯(屬與受僱人有人的關係之事項)對抗被害人。故乙可援用甲的時效抗辯。
勞動派遣三方關係責任歸屬
| 主體 | 角色 | 是否為§188僱用人 | 理由 |
|---|
| 乙派遣公司 | 名義雇主 | 是 | 簽訂僱傭契約、收取派遣利益 |
| 丙要派公司 | 實際指揮者 | 是 | 對派遣勞工有實質指揮監督權 |
| 甲派遣勞工 | 行為人 | — | 侵權行為人,與乙丙連帶負責 |
D選項是典型陷阱:誤以為連帶債務中僱用人不能援用受僱人的抗辯。實則民法第275條規定,連帶債務人中一人所生之事項(如時效完成),他債務人得主張之。僱用人可援用受僱人時效抗辯免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