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業郵政人員員級晉高員-業務類民法114 年第 16 題單選題
甲將電腦送交乙店修理,修畢後,甲未償還修理費,卻向乙請求返還電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乙對甲有給付修理費之請求權
B甲未償還修理費前,乙得留置該電腦拒絕返還
C債權未屆清償期,乙仍得主張留置權正確答案
D符合民法第936條要件時,乙得將電腦變價,用以清償修理費
C正確答案
留置權原則上須債權已屆清償期始得成立,C為錯誤敘述。
為什麼答案是 C
錯誤!民法第928條明定留置權以「債權已屆清償期」為要件。債權未屆清償期時原則上不得主張留置權(例外:債務人無支付能力,民法第931條)。本選項未提例外情形,敘述錯誤,即為本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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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留置權原則上須債權已屆清償期始得成立,C為錯誤敘述。
看到「未屆清償期仍可留置」→ 直覺錯!留置權成立要件之一就是債權已屆清償期。
逐選項分析
A✕
甲乙間成立承攬契約(修理契約),乙完成修理後,依民法第490條承攬人有報酬請求權,故乙對甲有修理費給付請求權,敘述正確。
B✕
電腦為甲之動產,因修理關係由乙占有,修理費債權與電腦有牽連關係,且已屆清償期,符合民法第928條留置權要件,乙得留置電腦拒絕返還,敘述正確。
C✓ 正確
錯誤!民法第928條明定留置權以「債權已屆清償期」為要件。債權未屆清償期時原則上不得主張留置權(例外:債務人無支付能力,民法第931條)。本選項未提例外情形,敘述錯誤,即為本題答案。
D✕
民法第936條規定債權人於債權屆期未受清償時,得定1個月以上相當期限通知債務人,逾期不為清償者,得就留置物取償(變價、拍賣、估價抵償),敘述正確。
留置權成立要件(民法第928條)
| 要件 | 內容 | 本題適用 | 備註 |
|---|
| 占有動產 | 債權人合法占有債務人動產 | 乙占有甲電腦 ✓ | 不得違反公序良俗 |
| 債權牽連 | 債權之發生與該動產有牽連關係 | 修理費與電腦 ✓ | 因修繕、保管等產生 |
| 債權屆清償期 | 原則須已屆清償期 | 修畢後已屆期 ✓ | 例外:無支付能力(§931) |
| 非違反義務占有 | 占有非因侵權行為取得 | 合法受託修理 ✓ | 不得違反交付前約定 |
留置權的成立原則是「債權已屆清償期」才能行使,這是民法第928條的基本要件。雖然第931條確實有例外規定(債務人無支付能力時,即使未屆清償期也能留置),但判斷選項時必須回歸原則:若選項只說「債權未屆清償期仍得主張留置權」而未提及任何例外情形,就是錯誤敘述。關鍵在於區分「原則」與「例外」——原則要求已屆清償期,例外必須明確符合法定條件。考生容易因為知道例外存在,就以為未屆清償期一律可留置,忽略了例外需要特定前提才能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