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人員考試四等考試-移民行政類科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110 年第 5 題單選題
雇主聘僱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學校教師工作,下列何者非屬就業服務法容許之類型?
A臺北市私立道明外僑學校物理教師
B新北市立新莊高級中學德語教師
C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日本法教師
D私立長榮高級中學國際部生物教師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就業服務法規定,高中以下學校聘僱外國教師原則上僅限「外國語文」,除非是外僑學校或實驗中學雙語部才能教授一般學科。
為什麼答案是 D
私立高級中等學校(非外僑學校或實驗中學雙語部)僅能聘僱外國人從事「外國語文課程」教學,不能聘僱外國人教授「生物」等一般學科,故非屬容許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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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就業服務法規定,高中以下學校聘僱外國教師原則上僅限「外國語文」,除非是外僑學校或實驗中學雙語部才能教授一般學科。
高中以下學校聘外國人,原則上只能教「外語」。長榮高中非外僑學校或實驗中學雙語部,不能聘外國人教「生物」。
逐選項分析
A✕
依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3款第1目,外國僑民學校之教師為容許類型,可教授物理等一般學科。
B✕
依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3款第2目,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可聘僱合格外國語文課程教師,德語屬外國語文。
C✕
依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3款第1目,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校院之教師為容許類型,教授日本法符合規定。
D✓ 正確
私立高級中等學校(非外僑學校或實驗中學雙語部)僅能聘僱外國人從事「外國語文課程」教學,不能聘僱外國人教授「生物」等一般學科,故非屬容許類型。
就業服務法容許之外國學校教師類型
| 學校層級/類型 | 容許教授之科目 | 法源依據 |
|---|
| 大專以上校院 | 不限(各類學科皆可) | 就服法§46 I ③ (一) |
| 外國僑民學校 | 不限(各類學科皆可) | 就服法§46 I ③ (一) |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 僅限「外國語文課程」 | 就服法§46 I ③ (二) |
| 實驗高中雙語部/雙語學校 | 不限(各類學科皆可) | 就服法§46 I ③ (三) |
考生容易誤以為只要是合法立案的學校,就可以聘僱外國人教授任何科目。實際上,就業服務法對「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有嚴格限制,原則上只能教外語,除非是特定類型的學校(如外僑學校、實驗中學雙語部)才能教一般學科。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