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人員考試四等考試-移民行政類科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110 年第 25 題單選題考點:提出期限考點:法律效果(撤銷)
依據國籍法相關規定,有關受許可歸化之人原有國籍之說明,下列何者正確?
A於許可歸化之日起 2 年內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
B屆期未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者,應廢止其歸化許可
C屆期未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者,得不予許可其定居
D有殊勳於中華民國者,免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外國人申請歸化,原則上應於許可歸化之日起1年內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屆期未提出「應撤銷」許可並「應」不予許可定居;但有殊勳於我國者免提出。
逐選項解析
A於許可歸化之日起 2 年內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提出期限✕ 易錯陷阱
依國籍法第9條第1項規定,外國人申請歸化,原則上應於許可歸化之日起「1年內」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而非2年。
B屆期未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者,應廢止其歸化許可法律效果(撤銷)✕ 易錯陷阱
依國籍法第9條第2項規定,屆期未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者,除得申請展延外,「應撤銷」其歸化許可,而非「廢止」。撤銷與廢止在行政法上效力不同,為常見陷阱。
C屆期未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者,得不予許可其定居✕ 易錯陷阱
D有殊勳於中華民國者,免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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