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人員考試四等考試-移民行政類科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110 年第 19 題單選題考點:疾病延長要件考點:懷孕延長規定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停留期間屆滿時,得申請延長在臺停留期間之事由,不包括下列何者?
A罹患疾病正確答案
B懷孕滿 8 個月,得申請延長停留期間 2 個月
C如於延長停留期間內生產,得再次申請延長停留期間 2 個月
D如生產後滿 2 個月遇有重大傳染病事件,得再次申請延長停留期間 1 個月
A正確答案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延長停留,單純「罹患疾病」不符規定,須達「強制出境有生命危險之虞」的程度才可申請。
逐選項解析
A罹患疾病疾病延長要件✓ 正確
單純「罹患疾病」不符合規定。依《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19條,必須是「罹患疾病而強制其出境有生命危險之虞」才能申請延長停留,選項漏掉關鍵要件,因此為本題應選的錯誤敘述。
B懷孕滿 8 個月,得申請延長停留期間 2 個月懷孕延長規定✕ 錯誤
符合規定。法規明定「懷胎七個月以上」得申請延長停留,每次延期不得逾2個月。選項中懷孕滿8個月已達標,故可依法申請延長2個月,敘述正確。
C如於延長停留期間內生產,得再次申請延長停留期間 2 個月✕ 錯誤
D如生產後滿 2 個月遇有重大傳染病事件,得再次申請延長停留期間 1 個月✕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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