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人員考試四等考試-移民行政類科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110 年第 19 題單選題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停留期間屆滿時,得申請延長在臺停留期間之事由,不包括下列何者?
A罹患疾病正確答案
B懷孕滿 8 個月,得申請延長停留期間 2 個月
C如於延長停留期間內生產,得再次申請延長停留期間 2 個月
D如生產後滿 2 個月遇有重大傳染病事件,得再次申請延長停留期間 1 個月
A正確答案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延長停留,單純「罹患疾病」不符規定,須達「強制出境有生命危險之虞」的程度才可申請。
為什麼答案是 A
單純「罹患疾病」不符合規定。依《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19條,必須是「罹患疾病而強制其出境有生命危險之虞」才能申請延長停留,選項漏掉關鍵要件,因此為本題應選的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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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延長停留,單純「罹患疾病」不符規定,須達「強制出境有生命危險之虞」的程度才可申請。
看到「罹患疾病」直接選!法規要求疾病須達「強制出境有生命危險之虞」,單純生病不能作為延長停留的理由,為常見漏字陷阱。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單純「罹患疾病」不符合規定。依《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19條,必須是「罹患疾病而強制其出境有生命危險之虞」才能申請延長停留,選項漏掉關鍵要件,因此為本題應選的錯誤敘述。
B✕
符合規定。法規明定「懷胎七個月以上」得申請延長停留,每次延期不得逾2個月。選項中懷孕滿8個月已達標,故可依法申請延長2個月,敘述正確。
C✕
符合規定。法規明定「生產、流產後二個月未滿」得申請延長停留,每次延期不得逾2個月。因此若於延長停留期間內生產,確實可再次申請延長2個月,敘述正確。
D✕
符合規定。重大傳染病事件屬於法規中的「遭遇天災或其他不可避免之事變」,依規定得申請延長停留,每次延期不得逾1個月,敘述正確。
大陸地區人民延長停留事由與期間
| 事由 | 具體條件 | 每次延長上限 |
|---|
| 懷孕/生產 | 懷胎7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後2個月未滿 | 2個月 |
| 疾病 | 罹患疾病而強制其出境有生命危險之虞 | 2個月 |
| 親屬重病/死亡 | 特定親屬罹患重病/受重傷住院或死亡 | 2個月 |
| 天災事變 | 遭遇天災或其他不可避免之事變 | 1個月 |
| 人口販運 | 被害人有繼續停留協助偵查或審理之必要 | 6個月 |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