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人員考試四等考試-移民行政類科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110 年第 14 題單選題
關於涉外民事親屬事件應適用法律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收養之成立及終止,依各該收養者被收養者之本國法正確答案
B收養及其終止之效力,依被收養者之本國法
C父母與子女間之法律關係,依父母之本國法
D扶養,依扶養義務人之本國法
A正確答案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親屬編:收養成立依各該當事人本國法,其他事項原則從子女或受扶養者。
為什麼答案是 A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4條第1項明文規定:收養之成立及終止,依各該收養者被收養者之本國法。採『各該當事人本國法』雙方並行適用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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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親屬編:收養成立依各該當事人本國法,其他事項原則從子女或受扶養者。
記口訣:收養成立『各該』、效力從『收養者』、親子從『子女』、扶養從『受扶養人』。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4條第1項明文規定:收養之成立及終止,依各該收養者被收養者之本國法。採『各該當事人本國法』雙方並行適用原則。
B✕ 陷阱
錯誤。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4條第2項規定,收養及其終止之『效力』依『收養者』之本國法,而非被收養者之本國法。注意成立與效力準據法不同。
C✕ 陷阱
錯誤。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5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之法律關係,依『子女』之本國法,以保護子女利益為優先,不是依父母本國法。
D✕ 陷阱
錯誤。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7條規定,扶養依『扶養權利人』(受扶養人)之本國法,保護受扶養者為立法目的,非依扶養義務人本國法。
涉外民事親屬事件準據法速記
| 事項 | 準據法 | 法條 | 立法意旨 |
|---|
| 收養之成立及終止 | 各該收養者、被收養者之本國法 |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4條第1項 | 雙方平等保護 |
| 收養及終止之效力 | 收養者之本國法 |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4條第2項 | 便於收養家庭運作 |
| 父母與子女法律關係 | 子女之本國法 |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5條 | 保護子女最佳利益 |
| 扶養 | 扶養權利人之本國法 |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7條 | 保護受扶養弱勢者 |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