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人員考試四等考試-移民行政類科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110 年第 13 題單選題
下列何種行為未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相關規定?
A以製作不實邀請函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商務活動
B使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參加藝術展覽,並擔任代言並公開供媒體拍攝
C僱用以探親名義居留之大陸地區人士從事勞動工作
D大陸地區人民於依親居留期間,在臺灣地區工作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大陸配偶依親居留期間依法得申請工作,無須工作許可,故D未違法。
為什麼答案是 D
大陸配偶取得『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者,依兩岸條例第17條之1規定,得逕在臺工作,無須另外申請工作許可,故未違法,即為題目要選的答案。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大陸配偶依親居留期間依法得申請工作,無須工作許可,故D未違法。
關鍵字:『依親居留』→ 陸配身分,法律明文開放工作;其他選項皆涉及假藉名義或未經許可之勞動/活動。
逐選項分析
A✕
製作不實邀請函屬於以虛偽文件申請大陸人士來臺,違反兩岸條例第15條禁止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之規定,亦可能涉刑責。
B✕
大陸人士來臺許可目的為藝術展覽,卻從事代言、媒體拍攝等逾越許可範圍之活動,違反兩岸條例第15條第1項第3款『使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從事未經許可或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規定。
C✕ 陷阱
以探親名義來臺僅能短期停留,不得從事勞動。僱用該等人員屬違法僱用,違反兩岸條例第15條第1項第4款『僱用或留用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從事未經許可或與許可範圍不符之工作』規定。
D✓ 正確
大陸配偶取得『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者,依兩岸條例第17條之1規定,得逕在臺工作,無須另外申請工作許可,故未違法,即為題目要選的答案。
陸籍人士在臺工作許可一覽
| 身分別 | 可否工作 | 法源 | 備註 |
|---|
| 探親/觀光停留 | ❌不得工作 | 兩岸條例§15 | 僱用者違法 |
| 商務活動 | 限許可範圍 | 兩岸條例§15 | 不得逾越目的 |
| 依親居留(陸配) | ✅可直接工作 | 兩岸條例§17-1 | 免工作許可 |
| 長期居留(陸配) | ✅可直接工作 | 兩岸條例§17-1 | 免工作許可 |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