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臺灣地區之香港或澳門居民,受強制出境處分者,內政部移民署得暫予收容。關於收容,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暫予收容期間自收容時起最長不得逾 15 日
B受收容人涉及刑事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者,內政部移民署於知悉後執行強制出境 10 日前,應通知司法機關
C暫予收容期間屆滿前,內政部移民署認有續予收容之必要者,得命續予收容,最長不得逾 45 日正確答案
D同一事件之收容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不得逾 100 日
答案與詳解
錯誤。現行法雖仍規定「續予收容最長不得逾45日」,但程序上不是移民署逕自『得命續予收容』,而是應於暫予收容期間屆滿5日前附具理由,向法院聲請裁定續予收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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