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不動產經紀人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108 年第 9 題單選題
不動產經紀業者以下何種行為不涉及違法聯合行為?
A共同決定服務報酬收費標準,或協議限制服務報酬之調整
B協議拒絕其他不動產經紀業者參與聯賣
C共同約束開發物件必須與委託人簽訂一般委託契約正確答案
D共同約束專任委託契約之期間
C正確答案
聯合行為是事業間合意限制競爭,C 約束使用一般委託而非限制競爭條件,不屬於聯合行為。
為什麼答案是 C
共同約束開發物件須簽一般委託契約,反而讓委託人可同時委託多家,促進競爭,並未限制價格、數量或交易對象,不構成聯合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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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聯合行為是事業間合意限制競爭,C 約束使用一般委託而非限制競爭條件,不屬於聯合行為。
抓「是否限制價格/交易對象/契約條件競爭」→ A價格、B拒絕往來、D契約期間皆限制競爭;C只是約定契約類型,不影響市場競爭。
逐選項分析
A✕
共同決定服務報酬收費標準屬於典型的「價格協議」,是公平交易法明文禁止的聯合行為態樣,直接限制價格競爭。
B✕
協議拒絕其他業者參與聯賣,屬於「聯合拒絕交易」(杯葛),限制交易相對人,妨礙市場競爭,為違法聯合行為。
C✓ 正確
共同約束開發物件須簽一般委託契約,反而讓委託人可同時委託多家,促進競爭,並未限制價格、數量或交易對象,不構成聯合行為。
D✕
共同約束專任委託契約期間,涉及統一契約交易條件,限制業者間競爭自由,屬於公平交易法禁止的聯合行為。
專任委託 vs 一般委託
| 類型 | 可否同時委託多家 | 對競爭影響 | 聯合約束性質 |
|---|
| 專任委託 | 否,僅能委託一家 | 限制委託人選擇 | 若共同約束期間→違法聯合 |
| 一般委託 | 可,同時委託多家 | 促進業者競爭 | 共同約束使用→不違法 |
考生易誤以為「共同約束」就是聯合行為。關鍵在於約束內容是否「限制競爭」。C 要求用一般委託反而開放多家競爭,並非限制,與 A、B、D 限制價格或交易條件性質完全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