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考試五等考試-錄事類科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04 年第 3 題單選題
關於確定判決之效力及訴訟標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確定判決,僅對當事人具有效力,其他繼受人或為當事人占有標的物者,均不生效力
B當事人就未聲明之事項或第三人參加和解成立者,該和解與確定判決具有同一效力,並得即刻進行強制執行
C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但對於訴訟無影響正確答案
D起訴之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效力所及者,基於處分權主義,亦生合法起訴之效力
C正確答案
訴訟繫屬中當事人移轉訴訟標的法律關係於第三人,依當事人恆定原則,對訴訟不生影響。
為什麼答案是 C
正確。此為「當事人恆定原則」(民訴法第254條)。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移轉於第三人者,原則上於訴訟無影響,仍由原當事人續行訴訟。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訴訟繫屬中當事人移轉訴訟標的法律關係於第三人,依當事人恆定原則,對訴訟不生影響。
記住「當事人恆定原則」:訴訟中標的移轉,原告被告不變,判決效力再及於受讓人。
逐選項分析
A✕
錯誤。確定判決效力不僅及於當事人,依民訴法第401條,還及於訴訟繫屬後的繼受人,以及為當事人或其繼受人占有請求標的物之人。
B✕ 陷阱
錯誤。就未聲明事項或第三人參加和解成立者,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但依民訴法第380條之1,須當事人「聲請」法院為強制執行許可,非可「即刻」執行。
C✓ 正確
正確。此為「當事人恆定原則」(民訴法第254條)。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移轉於第三人者,原則上於訴訟無影響,仍由原當事人續行訴訟。
D✕
錯誤。起訴之訴訟標的若為確定判決效力所及(既判力所及),依民訴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屬不合法起訴,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不生合法起訴效力。
確定判決效力及訴訟標的核心概念
| 制度 | 法條 | 核心內涵 | 效果 |
|---|
| 既判力主觀範圍 | 民訴§401 | 當事人、繼受人、占有人 | 均受判決拘束 |
| 當事人恆定原則 | 民訴§254 | 訴訟中標的移轉不影響 | 原當事人續行訴訟 |
| 訴訟和解效力 | 民訴§380 | 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 | 得為執行名義 |
| 一事不再理 | 民訴§249Ⅰ⑦ | 既判力所及再起訴 | 裁定駁回 |
B 選項陷阱在「即刻進行強制執行」。訴訟和解雖有確定判決同一效力,但就未聲明事項或第三人參加部分,仍須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執行,不是和解成立就可立即執行,考生易被「同一效力」誤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