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考試五等考試-錄事類科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04 年第 34 題單選題
刑事程序文件送達對於當事人等權利義務關係至重,試問被害人死亡時送達處所之陳明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B正確答案
被害人死亡時得陳明送達代收人的順序限配偶、直系血親、戶長、家屬或訴訟代理人,不含兄弟姊妹。
為什麼答案是 B
兄弟姊妹屬旁系血親,不在刑事訴訟法規定得陳明送達代收人之範圍,故為錯誤選項,即本題答案。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被害人死亡時得陳明送達代收人的順序限配偶、直系血親、戶長、家屬或訴訟代理人,不含兄弟姊妹。
記住「配偶、直系血親(父母子女)、戶長、家屬」,兄弟姊妹屬旁系血親不在列。
逐選項分析
A✕
配偶為法定得陳明送達代收人之人,屬正確範圍內。
B✓ 正確
兄弟姊妹屬旁系血親,不在刑事訴訟法規定得陳明送達代收人之範圍,故為錯誤選項,即本題答案。
D✕
子女屬直系血親卑親屬,為法定得陳明送達代收人之人。
被害人死亡時得陳明送達代收人範圍
| 身分 | 是否得陳明 |
|---|
| 配偶 | 是 |
| 直系血親(父母、子女) | 是 |
| 戶長、家屬 | 是 |
| 兄弟姊妹(旁系血親) | 否 |
考生容易把「親屬」概念一律涵蓋兄弟姊妹,但法條僅限定配偶、直系血親及戶長家屬,兄弟姊妹屬旁系血親未被列入,是常見誤判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