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考試五等考試-錄事類科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04 年第 12 題單選題
關於訴訟參加制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當事人如表示第三人不得參加訴訟,應釋明理由且供擔保後,聲請法院裁定不允其參加
B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於該訴訟繫屬中,得為參加正確答案
C參加人僅得於最後事實審行爭點整理程序之前,輔助當事人為攻擊防禦之訴訟行為
D當事人應於訴訟繫屬中,將訴訟告知於因自己有可能敗訴而有經濟上、事實上與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
B正確答案
從參加訴訟須具備「法律上利害關係」且於訴訟繫屬中為之,B 完整符合民訴第 58 條定義。
為什麼答案是 B
完全符合民訴第 58 條第 1 項:就兩造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於訴訟繫屬中得為參加。四要件齊全。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從參加訴訟須具備「法律上利害關係」且於訴訟繫屬中為之,B 完整符合民訴第 58 條定義。
抓關鍵字:『法律上利害關係』+『訴訟繫屬中』+『輔助一造』= 參加訴訟的標準定義。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當事人對第三人參加有異議時,是由法院裁定駁回其參加,並非要求當事人「釋明理由且供擔保」才能阻止。程序與保全處分混淆。
B✓ 正確
完全符合民訴第 58 條第 1 項:就兩造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於訴訟繫屬中得為參加。四要件齊全。
C✕ 陷阱
參加人於訴訟繫屬中任何階段(包含第二審程序中)都可聲請參加,不限於「爭點整理程序之前」,此為自創之限制。
D✕ 陷阱
訴訟告知的對象是「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民訴第 65 條),不包含僅有經濟上或事實上利害關係者,範圍被擴張。
參加訴訟四大要件(民訴§58)
| 要件 | 內容 | 常見陷阱 |
|---|
| 利害關係 | 須為『法律上』利害關係 | 混入經濟上、事實上 |
| 時點 | 訴訟繫屬中 | 限制到特定程序階段 |
| 目的 | 輔助一造 | 誤為獨立當事人 |
| 主體 | 兩造以外之第三人 | 誤為當事人本人 |
本題三個錯誤選項都是在「正確要件上動手腳」:A 加入擔保程序、C 加入時點限制、D 擴張利害關係範圍到經濟上、事實上。記準「法律上利害關係」這個關鍵詞就能一秒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