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考試五等考試-錄事類科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04 年第 43 題單選題
依刑事訴訟法第 71 條規定,下列何者非傳票應記載之事項?
A被告之年齡
B被告之職業正確答案
C被告之性別
D被告之居所
B正確答案
刑訴法第71條傳票應載被告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及住居所等;『職業』不在其列,故選B。
為什麼答案是 B
條文並未要求記載被告之『職業』,故此非傳票應記載事項,為本題正解。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刑訴法第71條傳票應載被告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及住居所等;『職業』不在其列,故選B。
傳票記載四要素口訣: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居所——沒有『職業』就選它!
逐選項分析
A✕
第71條第2項第1款明定應記載被告之出生年月日(即年齡相關事項),屬法定記載事項。
B✓ 正確
條文並未要求記載被告之『職業』,故此非傳票應記載事項,為本題正解。
C✕
第71條第2項第1款明定應記載被告之性別,屬法定記載事項。
D✕
第71條第2項第1款明定應記載被告之住、居所,故居所屬法定記載事項。
刑訴法第71條 傳票應記載事項
| 類別 | 具體內容 |
|---|
| 被告身分 | 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住居所 |
| 案由 | 傳喚之原因事由 |
| 應到 | 應到之日、時、處所 |
| 不到場效果 | 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 |
| 未列入 | 職業(非法定記載事項) |
本題以『年齡、性別、居所』等真的屬法定記載事項的選項來包裝,讓考生誤以為被告基本資料都要記載。實際上第71條只列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及住居所,並無『職業』一項,務必精確記憶條文文字,別憑直覺把所有個資都當成應記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