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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聯招 地政政府採購法規、民法100 年第 52 題單選題考點:有期限契約遲延考點:無期限催告先行

在何種情形之下,當事人於進行訴訟之前,始有發送存證信函之必要?

A訂有履行期限之契約
B未訂有履行期限之契約正確答案
C所有之契約
D依據法律之明文規定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未訂履行期限的契約,債務人需先催告才能起算遲延,故訴訟前須發存證信函催告。

逐選項解析

A訂有履行期限之契約有期限契約遲延✕ 易錯陷阱
訂有履行期限的契約,債務人於期限屆至即陷遲延(民法第229條第1項),債權人無需另行催告,故訴訟前不必發存證信函催告。
B未訂有履行期限之契約無期限催告先行✓ 正確
未訂履行期限的契約,依民法第229條第2項,債權人須先向債務人催告,債務人自催告時起始負遲延責任。存證信函即為催告之書面證據,訴訟前必須先發送以確保催告效力。
C所有之契約✕ 錯誤
D依據法律之明文規定✕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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