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等-地政土地行政大意107 年第 27 題單選題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18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接到中央主管機關通知核准徵收案時,應即公告,並以書面通知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前項公告之期間為幾日?
B正確答案
土地徵收公告期間為30日,為法定不變期間,利害關係人須於此期間內提出異議。
為什麼答案是 B
土地徵收條例第18條明定公告期間為30日,利害關係人得於公告期間內向主管機關提出書面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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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土地徵收公告期間為30日,為法定不變期間,利害關係人須於此期間內提出異議。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15日是常見的行政程序期間(如聽證通知),但不是徵收公告期間,屬數字陷阱。
B✓ 正確
土地徵收條例第18條明定公告期間為30日,利害關係人得於公告期間內向主管機關提出書面異議。
D✕ 陷阱
60日常見於行政救濟(訴願期間),易與公告期間混淆,但徵收公告僅30日。
土地徵收條例重要期間速記
| 事項 | 期間 | 法條 | 備註 |
|---|
| 徵收公告期間 | 30日 | 第18條 |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公告 |
| 異議提出 | 公告期間內 | 第22條 | 對公告事項有異議 |
| 補償費發給 | 公告期滿15日內 | 第20條 | 逾期加計利息 |
| 申請收回土地 | 徵收公告日起算 | 第9條 | 未依計畫使用時 |
土地法與土地徵收條例中期間眾多(15日、30日、60日),最常與訴願期間(30日)、補償費發給(15日)混淆。記住:公告本身=30日,其他期間多從公告期滿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