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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特考土地行政大意10727單選題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18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接到中央主管機關通知核准徵收案時,應即公告,並以書面通知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前項公告之期間為幾日?

A15日
B30日正確答案
C45日
D60日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土地徵收公告期間為30日,為法定不變期間,利害關係人須於此期間內提出異議。

為什麼答案是 B

土地徵收條例第18條明定公告期間為30日,利害關係人得於公告期間內向主管機關提出書面異議。

考點:數字混淆考點:徵收公告期間考點:數字干擾考點:期間混淆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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