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等-地政土地行政大意107 年第 31 題單選題
公私共有不動產,依法得分割而不能自行協議分割時,任何共有人得申請當地地政機關如何處理?
A正確答案
共有土地無法協議分割時,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任何共有人得向地政機關申請「調處」。
為什麼答案是 A
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6項規定,依法得分割之共有土地不能自行協議分割者,任何共有人得申請該管地政機關「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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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共有土地無法協議分割時,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任何共有人得向地政機關申請「調處」。
看到「地政機關」處理「共有物分割爭議」,秒選「調處」。調解找鄉鎮公所,仲裁需雙方合意。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6項規定,依法得分割之共有土地不能自行協議分割者,任何共有人得申請該管地政機關「調處」。
B✕ 陷阱
「調解」通常由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辦理;地政機關處理不動產糾紛的法定程序名稱為「調處」,兩者機關與法源不同。
C✕
「仲裁」必須基於雙方當事人合意訂立仲裁協議,並由仲裁機構進行,並非地政機關的行政職權。
D✕ 陷阱
地政機關無權直接「逕為分割」。必須先經調處程序,若共有人不服調處結果,應向司法機關(法院)訴請裁判分割。
不動產爭議處理機制比較
| 機制 | 辦理機關 | 適用情境/要件 |
|---|
| 調處 | 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 | 共有物分割爭議、界址鑑定等土地法規定事項 |
| 調解 | 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 | 一般民事爭議或告訴乃論之刑事案件 |
| 仲裁 | 仲裁機構 | 需雙方合意訂立仲裁協議,多用於工程或商務契約 |
| 裁判分割 | 司法機關(法院) | 調處不服或無法協議時,訴請法院判決分割 |
考生極易將地政機關的「調處」與鄉鎮公所的「調解」混淆。此外,也可能誤以為地政機關具有直接「逕為分割」的行政處分權,實際上地政機關僅能調處,最終分割決定權在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