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憲法訴訟法之規定,下列何者不得向憲法法庭聲請裁判?
A考試院就某法律與行政院見解不同,而聲請統一解釋法令正確答案
B四分之一立法委員於行使職權時,認為某法律違憲而聲請
C臺北市政府就應適用之中央法律,認為侵害憲法所保障之地方自治權
D立法院認為總統違法失職,向憲法法庭提出彈劾案
A正確答案
憲訴法下統一解釋只許「人民」聲請,機關間見解歧異不能再聲請統一解釋。
為什麼答案是 A
舊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時代,機關間見解不同可聲請統一解釋;但 111 年施行的憲法訴訟法已刪除此制度,僅人民受確定終局裁判、見解與他裁判歧異時才能聲請統一解釋,考試院無權聲請。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憲訴法下統一解釋只許「人民」聲請,機關間見解歧異不能再聲請統一解釋。
記一句:111年起憲訴法上路,『機關間統一解釋』走入歷史,只有人民可聲請統一解釋。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舊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時代,機關間見解不同可聲請統一解釋;但 111 年施行的憲法訴訟法已刪除此制度,僅人民受確定終局裁判、見解與他裁判歧異時才能聲請統一解釋,考試院無權聲請。
B✕
憲訴法明定現有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以上,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法律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屬正確聲請類型。
C✕
憲訴法設有「地方自治保障案件」類型,地方自治團體之立法或行政機關,認所應適用之中央法規範侵害其受憲法保障之地方自治權,得聲請憲法審查。
D✕
憲訴法新增「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專章,立法院依憲法增修條文決議提出彈劾後,由憲法法庭審理,屬合法聲請類型。
憲法訴訟法六大案件類型(111年施行)
| 案件類型 | 聲請主體 | 本題對應 |
|---|
| 法規範/裁判憲法審查 | 人民、法院、立委1/4、總統、行政院、地方自治團體等 | B |
| 機關爭議案件 | 國家機關 | — |
| 總統副總統彈劾 | 立法院 | D |
| 政黨違憲解散 | 主管機關 | — |
| 地方自治保障 | 地方自治團體 | C |
| 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 | 僅限人民(機關已排除) | A✗ |
考試院在舊制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可就機關間見解不同聲請統一解釋,但憲法訴訟法施行後已廢除機關聲請權,統一解釋限人民聲請。考生若沿用舊法記憶會誤選考試院仍可聲請的選項。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