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若欲以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終止勞動契約,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應依第 16 條之預告期間規定,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B雇主應自知悉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情形之日起,30 日內終止勞動契約正確答案
C應依第 17 條之資遣費規定,給付勞工資遣費
D雇主應使勞工於工作時間得請假外出另謀工作,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 2 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B正確答案
勞基法第11條第5款不能勝任終止,30日除斥期間僅適用第12條懲戒解僱,此為陷阱。
為什麼答案是 B
錯誤!30日除斥期間是第12條懲戒解僱(勞工有重大過失)才適用,第11條第5款不能勝任屬經濟性解僱,無30日限制。本題要選的就是這個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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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勞基法第11條第5款不能勝任終止,30日除斥期間僅適用第12條懲戒解僱,此為陷阱。
看到「30日內」警鈴大響:那是第12條懲戒解僱的除斥期間,與第11條經濟性解僱無關。
逐選項分析
A✕
第11條解僱須依第16條預告期間預告,正確。工作年資越久預告期越長(10日至30日)。
B✓ 正確
錯誤!30日除斥期間是第12條懲戒解僱(勞工有重大過失)才適用,第11條第5款不能勝任屬經濟性解僱,無30日限制。本題要選的就是這個錯誤敘述。
C✕
依第11條解僱勞工,雇主應依第17條給付資遣費(適用勞退舊制者),正確。
D✕
勞基法第16條第2項規定,預告期間勞工得於工作時間請假謀職,每星期不超過2日,工資照給,正確。
出題者把第12條懲戒解僱的「30日除斥期間」移花接木到第11條不能勝任終止。考生看到「30日」常覺得合理就放過,其實兩者法律性質完全不同:第11條是經濟性解僱要預告+資遣費,第12條才有30日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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