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若欲以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終止勞動契約,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應依第 16 條之預告期間規定,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B雇主應自知悉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情形之日起,30 日內終止勞動契約正確答案
C應依第 17 條之資遣費規定,給付勞工資遣費
D雇主應使勞工於工作時間得請假外出另謀工作,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 2 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答案與詳解
錯誤!30日除斥期間是第12條懲戒解僱(勞工有重大過失)才適用,第11條第5款不能勝任屬經濟性解僱,無30日限制。本題要選的就是這個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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