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人員考試四等考試-移民行政類科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106 年第 26 題單選題
夫妻之一方為臺灣地區人民,一方為大陸地區人民,下列何等事項在臺灣地區涉訟,不一定適用臺灣地區之法律?
A婚姻是否有效成立正確答案
B判決離婚之事由
C夫妻住所之決定
D離婚之效力
A正確答案
兩岸條例規定:結婚或兩願離婚之方式及其他要件依行為地法;其餘夫妻事項原則依臺灣地區法律。
為什麼答案是 A
依兩岸條例,結婚或兩願離婚之方式及其他要件,依行為地之規定。因此應以行為地法判斷,不以當事人個別所屬地區法為準。所以『婚姻是否有效成立』不一定全適用臺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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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兩岸條例規定:結婚或兩願離婚之方式及其他要件依行為地法;其餘夫妻事項原則依臺灣地區法律。
口訣:『結婚成立看行為地』,離婚事由、效力、住所通通看臺灣法。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依兩岸條例,結婚或兩願離婚之方式及其他要件,依行為地之規定。因此應以行為地法判斷,不以當事人個別所屬地區法為準。所以『婚姻是否有效成立』不一定全適用臺灣法。
B✕
依兩岸條例,判決離婚之事由,依臺灣地區之法律。這是單一連結,直接適用台灣法,不會出現大陸法的問題。
C✕ 陷阱
依兩岸條例,夫妻之一方為臺灣地區人民,一方為大陸地區人民,其夫妻住所之決定,依臺灣地區之法律。屬明文規定適用台灣法。
D✕
離婚之效力(贍養費、子女監護、財產分配等),依兩岸條例規定適用臺灣地區之法律,屬強制連結。
兩岸人民婚姻涉訟之準據法
| 事項 | 準據法 | 備註 |
|---|
| 結婚/兩願離婚之方式及成立要件 | 行為地法律 | 行為地連結,不一定臺灣法 |
| 判決離婚之事由 | 臺灣地區法律 | 單一連結 |
| 夫妻住所 | 臺灣地區法律 | 單一連結 |
| 離婚之效力 | 臺灣地區法律 | 單一連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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