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人員考試四等考試-移民行政類科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106 年第 1 題單選題
下列何者為應撤銷或廢止外國人居留許可之情形?
A兼具我國國籍,以國民身分入出國正確答案
B犯過失致死罪被判處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確定
C因遭受家庭暴力經判決離婚,且有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
D外國人為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之配偶,其本人遭受配偶精神虐待,經法院核發保護令
A正確答案
外國人取得我國國籍後以國民身分入出國,居留許可自應撤銷;其餘選項為法定得予保留居留的例外情形。
為什麼答案是 A
兼具我國國籍並以國民身分入出國,表示當事人已具本國國民身分,無須再以外國人身分居留,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應撤銷或廢止其居留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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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外國人取得我國國籍後以國民身分入出國,居留許可自應撤銷;其餘選項為法定得予保留居留的例外情形。
看到「兼具我國國籍」就要想到:已是國民就不需要外國人居留許可,當然撤銷。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兼具我國國籍並以國民身分入出國,表示當事人已具本國國民身分,無須再以外國人身分居留,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應撤銷或廢止其居留許可。
B✕ 陷阱
撤銷居留許可之犯罪要件通常指「故意犯罪」被判有期徒刑。過失致死屬過失犯,不在應撤銷廢止之列,屬常見陷阱。
C✕
因遭受家暴離婚且有設籍未成年親生子女,屬入出國及移民法明定得繼續居留之例外情形,保護婚姻移民與子女利益,不應撤銷。
D✕
外國配偶遭受精神虐待並取得保護令,屬家暴被害人,法律明文保障其繼續居留權,不得以婚姻關係變化為由撤銷其許可。
應撤銷/廢止外國人居留許可 vs 例外保障
| 情形 | 處理 | 理由 | 法源 |
|---|
| 兼具我國國籍以國民身分入出國 | 應撤銷/廢止 | 已屬國民,無須外人居留許可 | 移民法§32、§31 |
| 故意犯罪判有期徒刑確定 | 得撤銷/廢止 | 治安考量 | 移民法§31 |
| 過失犯罪 | 不撤銷 | 非故意犯,惡性較輕 | 移民法§31但書 |
| 家暴離婚+有設籍未成年子女 | 得續居留 | 保障婚姻移民與子女 | 移民法§31IV |
| 外籍配偶遭家暴取得保護令 | 得續居留 | 保護被害人 | 移民法§31IV |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