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人員考試四等考試-移民行政類科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106 年第 24 題單選題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一定期間後,擬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許可定居要件不包括下列何者?
A符合國家利益
B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
C提出生活保障無虞證明正確答案
D提出喪失原籍證明
C正確答案
大陸地區人民長期居留後申請定居,依《兩岸條例》規定須具備合法居留滿2年、品行端正、喪失原籍證明及符合國家利益,已全面取消「財力證明」要件。
為什麼答案是 C
民國98年修法時,為保障大陸配偶權益及落實平權,已將「有相當財產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之財力證明要件刪除,故目前申請定居不需提出此證明。本題選錯誤者,故為正解。
考點:符合國家利益考點:品行端正考點:財力證明廢除考點:喪失原籍證明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