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人員考試四等考試-移民行政類科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106 年第 34 題單選題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4條及相關規定,內政部移民署執行職務人員,得進入相關之營業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並得對符合法定要件之人士查證其身分,下列何者非屬此類人士?
A有事實足認係非法入出國者
B有事實足認從事與許可原因不符之工作者
C有事實足認從事跨國婚姻媒合並要求報酬者正確答案
D有相當理由足認有協助他人偷渡他國之行為者
C正確答案
移民署執行職務人員得查證身分之對象,主要針對非法入出國、從事不符許可活動及協助偷渡等情形,不包含跨國婚姻媒合違規者。
為什麼答案是 C
從事跨國婚姻媒合並要求報酬雖屬違法行為,但非屬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7條明定得逕行查證身分之對象。本題選非,故為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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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移民署執行職務人員得查證身分之對象,主要針對非法入出國、從事不符許可活動及協助偷渡等情形,不包含跨國婚姻媒合違規者。
查證身分對象多涉及非法入出國、非法工作或偷渡等重大違規,跨國婚姻媒合違規非屬此列。
逐選項分析
A✕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7條第1款,有事實足認其係非法入出國或逾期停留、居留者,為得查證身分之對象。
B✕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7條第2款,有事實足認其從事與許可原因不符之活動或工作者,為得查證身分之對象。
C✓ 正確
從事跨國婚姻媒合並要求報酬雖屬違法行為,但非屬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7條明定得逕行查證身分之對象。本題選非,故為正解。
D✕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7條第3款,有相當理由足認其有協助他人偷渡他國之行為者,為得查證身分之對象。
移民署執行職務人員得查證身分之對象(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7條)
| 對象類別 | 具體情形 |
|---|
| 非法入出國/停留 | 有事實足認其係非法入出國或逾期停留、居留者 |
| 非法活動/工作 | 有事實足認其從事與許可原因不符之活動或工作者 |
| 協助偷渡 | 有相當理由足認其有協助他人偷渡他國之行為者 |
| 非法收容/仲介 | 有相當理由足認其係非法入出國、逾期停留、居留者之收容人、代僱人或仲介人 |
題目題幹雖提及第64條(暫時留置),但實際考點為第67條(查證身分)。考生需熟悉法條列舉之查證身分對象,不可因跨國婚姻媒合要求報酬屬違法行為,就誤以為亦屬得逕行查證身分之對象。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