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庫
立即開始練習
國營聯招 企管
111 年 · 第 27 題
國營聯招 企管
企業概論、法學緒論
111 年
第 27 題
單選題
下列何種請求權,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A
律師所收當事人物件之交還
正確答案
B
每半年給付之利息
C
每季給付之贍養費
D
每月給付之房屋租金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民法短期消滅時效:2年時效適用於特定職業者對當事人物件的返還請求;利息/贍養費/租金等定期給付屬5年時效。
為什麼答案是 A
律師因執行職務所收當事人物件之交還,依民法第127條第7款,屬2年短期消滅時效,為本題正解。
考點:2年消滅時效
考點:5年消滅時效
載入中…
想練更多企業概論、法學緒論考古題?
Examly 收錄 38 萬+ 道歷屆題目,每題都有像這樣的精選詳解。免費下載,立即開練。
Download on the
App Store
即將推出
Google Pla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