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考-社會行政社政法規大意111 年第 26 題單選題
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第13條之規定,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受理性騷擾申訴案件,應於申訴或移送到達之日起七日內開始調查,並至遲應於多久之內調查完成,並通知當事人?
B正確答案
性騷擾防治法規定,申訴調查應於7日內開始,原則2個月內完成,必要時得延長1個月。
為什麼答案是 B
依據現行法第14條(舊法第13條),機關等應於二個月內調查完成,為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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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性騷擾防治法規定,申訴調查應於7日內開始,原則2個月內完成,必要時得延長1個月。
直接抓關鍵字「7日開始、2個月完成、得延長1個月」,對照選項即可秒殺。
逐選項分析
A✕
一個月並非性騷擾防治法所定之原則調查完成期限,屬干擾選項。
B✓ 正確
依據現行法第14條(舊法第13條),機關等應於二個月內調查完成,為正確答案。
C✕ 陷阱
三個月是「二個月原則期限」加上「延長一個月」的最長可能時間,並非法條規定的原則完成期限。
D✕
四個月已超過法定最長調查期限(含延長最多三個月),屬錯誤選項。
性騷擾防治法申訴調查期限
| 階段 | 期限 | 備註 |
|---|
| 開始調查 | 7日內 | 自申訴或移送到達之日起算 |
| 調查完成 | 2個月內 | 原則期限 |
| 延長調查 | 1個月 | 必要時得延長,並通知當事人 |
考生易將原則期限與含延長的最長期限混淆。法條明定應於二個月內調查完成,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故原則期限應選二個月,而非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