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考-社會行政社政法規大意111 年第 20 題單選題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2條清楚定義所稱兒童或少年性剝削的行為,下列行為何者不包含在內?
A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正確答案
B使兒童或少年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之伴遊、伴唱、伴舞等行為
C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
D利用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之行為,以供人觀覽
A正確答案
兒少性剝削包含有對價性交、供人觀覽、拍攝性影像及坐檯陪酒等,打擾辱罵屬家暴法騷擾定義。
為什麼答案是 A
此為家庭暴力防治法中對「騷擾」的定義,並不屬於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所稱之性剝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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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兒少性剝削包含有對價性交、供人觀覽、拍攝性影像及坐檯陪酒等,打擾辱罵屬家暴法騷擾定義。
看到「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明顯是騷擾行為,與「性剝削」無關,秒選A。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此為家庭暴力防治法中對「騷擾」的定義,並不屬於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所稱之性剝削行為。
B✕
符合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2條第4款規定,屬於性剝削行為。
C✕
命題時符合同條例第2條第3款規定。現行法已將用語修正為「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但核心概念仍屬性剝削。
D✕
符合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2條第2款規定,屬於性剝削行為。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行為定義 (現行法)
| 款次 | 行為態樣 |
|---|
| 第1款 | 使兒少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 |
| 第2款 | 利用兒少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以供人觀覽 |
| 第3款 | 拍攝、製造、散布等兒少之性影像、圖畫、語音等 |
| 第4款 | 使兒少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之伴遊、伴唱、伴舞等 |
選項A的敘述是家庭暴力防治法中「騷擾」的標準定義,考生若未熟記各法規的專有名詞定義,可能會誤以為這也是某種廣義的剝削或虐待行為。性剝削的要件必須與「性」、「色情」或「對價」高度相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