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考-社會行政社政法規大意111 年第 49 題單選題
依據住宅法之規定,主管機關及民間興辦之社會住宅,應以直轄市、縣(市)轄區為計算範圍,提供至少多少以上比率出租予經濟或社會弱勢者?
C正確答案
住宅法規定社會住宅應保留至少40%出租予經濟或社會弱勢者。
為什麼答案是 C
依住宅法第 4 條規定,社會住宅應以直轄市、縣(市)轄區為計算範圍,提供至少百分之四十比率出租予經濟或社會弱勢者,提供至少百分之二十比率出租予新婚二年內或育有未成年子女之婚育家庭,另提供一定比率予未設籍於當地且在該地區就學、就業有居住需求者。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住宅法規定社會住宅應保留至少40%出租予經濟或社會弱勢者。
記口訣:社宅弱勢『四成保障』,40% 是法定底線。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20% 是修法前的舊比例(原住宅法第 4 條規定至少 10%,後提高),易與舊制混淆。現行法已提高至 40%。
B✕
30% 非法定比例,屬干擾選項,法條無此數字。
C✓ 正確
依住宅法第 4 條規定,社會住宅應以直轄市、縣(市)轄區為計算範圍,提供至少百分之四十比率出租予經濟或社會弱勢者,提供至少百分之二十比率出租予新婚二年內或育有未成年子女之婚育家庭,另提供一定比率予未設籍於當地且在該地區就學、就業有居住需求者。
D✕
50% 超過法定下限,非住宅法規定數字,過度解讀。
住宅法第4條重點
| 項目 | 比例 | 對象 | 計算範圍 |
|---|
| 弱勢保留 | 至少40% | 經濟或社會弱勢者 | 直轄市、縣(市)轄區 |
| 婚育家庭 | 至少20% | 新婚二年內或育有未成年子女之婚育家庭 | 直轄市、縣(市)轄區 |
| 就學就業居住需求 | 一定比率 | 未設籍於當地且在該地區就學、就業有居住需求者 | 直轄市、縣(市)轄區 |
住宅法經多次修法,比率規定由 10% → 30% → 40%。考生若依舊版考古題或過時教材記憶,易誤選早期的 10% 或中期的 30%,而非現行 40% 規定。